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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證知识: 綠卡(Green Card)即「永久居留卡」(Permanent Residency Card,簡稱PR),擁有綠卡者享有在美永久居留權,可在美居留或工作。 勞工證(LaborCert.)又稱勞工卡,是在申請職業移民簽證時,首要申請的證件。勞工證由美國聯邦勞工部所核發,其主要目的在確保美國公民與永久居民在職場上,不受外來勞工的威脅或排擠。符合申請勞工證的工作,必須是一份固定受雇於雇主的全職工作,而非自聘的工作,同時雇主還必須證明此一工作的報酬,符合美國一般薪資水準,這樣才能確保外來移民,不會以低薪搶走美國人或永久居民的工作。除了少數例外,所有希望在美國永久工作的外國人,都必須申請勞工證。 快速勞工卡Reduction in Recruitment,簡稱RIR,是通過勞工認證的捷徑。多少年來,申請勞工認證(labor certification)最大的障礙,在時間的拖長,尤其各地勞工處案件堆積如山,使得審理過程異常緩慢,在某些地區,更長達數年。有鑑於此,聯邦勞工部在1997年指示各勞工處對全美人才短缺的工作,採RIR加速認證處理。 如欲申辦RIR,雇主必須證明在提出申請前的六個月,曾積極的徵人(如登報、上網、參加job fair),但卻無適當的美國人來應徵。如果雇主能證明已做過此一徵募手續,則在申辦勞工認證手續時,就能略過此一手續,而大大縮短批准的時間。如果要申請綠卡,更可有效縮短申請時間。一般而言,只要薪資合於標準,資料齊全,RIR不難申請。但各州有其申請RIR的標準,而且此一標準隨時有所改變,申請前請諮詢律師 L簽證的目的,在協助企業把國外具有管理、行政、專業知識/技能人士引進美國,繼續為同一雇主服務。L類簽證是跨國公司非常有用的利器,持有此類簽證的員工,可以在總公司和海外分公司之間輪調,在不同的合資企業間互調,並在分公司和新成立的辦事處間互調。L簽證的前提是外資的總公司和在美國的分公司(或在美總公司及在外分公司),必須由同一的雇主掌控。 L-1簽證可分兩種,L-1A和L-1B,L-1A給經理或主管人員,L-1 B則專為特殊專業技能人員而設。L-1每次簽證有效時間一至三年,期滿如果公司有營業額或足以接受延期之理由,可申請延期。凡經理或主管人員最長可獲准在美居留七年,特殊專業技能人士則可居留五年。L-1有一次進出及多次進出兩種,申請時間一個半月或兩個月,如申請人在美,可回本國領事館簽證,或赴美邊境國領事館簽證。如果人在國外,核准後移民局會直接通知國外領事館,就近安排面談。申請L-1者,需具備下列條件: ﹡該公司在美國(或國外)有分公司;﹡申請人在過去三年在國外總(分)公司任經理以上職位至少一年; ﹡國外總(分)公司須賺錢或其營業額具一定規模; ﹡國外總公司的股份需佔美國分公司的51-100%。 O與P兩樣非移民簽證專為在科學、運動、藝術、商業、文教等方面有傑出才能,以及在電影、電視、娛樂及文化事業方面有優異表現之外國人而設。O 簽證較適合個人申請,而P簽證則較適合團體申請。凡申請者必須證明其在上述領域有特出優異之表現,例如曾得過獎章,受過表揚,曾領銜演出表演並獲致重大成就,受到媒體報導肯定,有國際性成就或名聲,擁有優厚待遇等。 E簽證是美國和投資者或貿易商母國間相互簽訂的經貿條約,是對美國境內的外資公司非常有用的簽證。E-1發給在母國和美國間從事重要貿易的公司和個人,E-2則發給對美企業做出重要投資的外商。E-1和 E-2的持有人在簽證終止時須有離境的打算,但屆時可以申請延長居留、改變身份或甚至申請永久居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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